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与改造的提速,建筑垃圾/装修垃圾污染和垃圾围城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建筑垃圾资源化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推进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变废为宝,成为当今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目前,全国不少城市台相应的政策,大力支持和鼓励引进建筑垃圾再生处理项目。
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回收利用价值很大,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替代天然骨料作为工程建设材料可用于不同领域,如再生混凝土、砂浆、砌块、砖、板材等应用于建筑工程;再生透水混凝土、透水砖、无机混合料、级配碎石、回填材料等应用于市政交通工程;再生骨料作为渗蓄材料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领域;再生混凝土制品用于地下管廊等。应用工程达数千万平方米,时间长达15年,工程质量可靠。
随着再生产品的生产与应用实践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产品应用技术趋于成熟,目前已发布*、行业标准共16项,为工程应用提供技术支撑。如《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JG/T 505、《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 2281、《建筑固废再生砂粉》JC/T 1372等。另有10余项行业、团体标准在编,包括《混凝土用建筑垃圾再生轻粗骨料》(计划号:2020-0457T-JC)、CECS《建筑固废再生砂粉路基工程应用技术规程》、《再生骨料混凝土外加剂》(计划号:2019-46-xbjh)等,除国内或行业标准外,建筑垃圾资源化推进较好的地区也积极制定地方标准。
目前在全国生产原材料中搀兑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销售自产的以建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筑废弃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企业扩大产能贷款贴息。
A:北京
1.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性政策。
2.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和推广,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师范。
3.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标识制度,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
B:上海
1.《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本市对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予以适当补贴,实行建筑垃圾跨区处置综合补偿制度。
2.本市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明确产品使用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无强制使用要求的,鼓励优先予以使用。
3.金山区绿化市容局正在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专项规划,目前已进入规划征询阶段,并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核。
C:深圳
1.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其所从事的项目可依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的,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优惠。
2.实行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按实际排放费收费和按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定额计量收费两种方式。
3.实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产品标识制度。标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标识,并列入绿色产品采购目录。明确建筑物拆除项目,拆除施工企业必须与综合利用企业联合进行拆除作业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D:山西
山西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人行道、城市道路、公园、室外绿化停车场等必须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落实财税政策,推行特许经营。凡按照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等环节给予优先考虑。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等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际及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节能建材材料、再生资源增值税等财税、用电优惠政策。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着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各市要制定支持政策,鼓励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鼓励企业采取直接投资、PPP等方式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市县可依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E:河南
1.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政府采购目录,提高使用比例。在满足规范前提下,优先建筑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建设。
2.重点提高移动式建筑垃圾回收利用设备的质量和效率。
3.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F:福州
积极扶持资源化利用后再生建材的使用,如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应优先使用再生建材;市城乡建总、市建发集团、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等市属建设、施工企业应将再生建材使用要求列入施工设计任务书和本企业建材供应目录优先甲供。